提出如下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45號文《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的相關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時,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必須打印在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中。
但我司有供應商為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前往稅務局代開。在北京市海淀區國家稅務局第二稅務所代開了一張發票,發票簡稱為“銷售”,但是并不帶“*”。與稅務局咨詢后得到的答案是: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發票簡稱不帶“*”。
請問這是正常情況嗎?過渡期之后這樣的票可以收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在過渡期這種發票是可以的,過渡期之后的發票是否可以還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