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研發項目立項為省科技廳,2014年立項,總支出280萬,其中:自籌200萬,財政補貼80萬。2014-2015年項目完成驗收合格后確定補助金額。2016年經驗收后,實際總研發支出350萬,經評審后財政補貼72萬。2016年我公司開辦費800萬。請問:1、2016年收到的72萬未申報企業所得稅,若72萬為不征稅收入,我怎么補申報2016年企業所得稅?2、若2017年公司仍沒有經營收入,2017年怎么申報企業所得稅?2016年未申報的72萬能在2017年申報嗎?3、由于2017年仍沒有經營收入,預計2018年公司有收入,能把72萬在2018年申報嗎?并同時申報開辦費?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1、16年企業所得稅補報72萬如果不屬于征稅收入可以在不征稅收入報表內填寫,填寫后,企業就可以不交納企業所得稅了。2、17年如果沒有收入可以進行零申報,發生的成本費按照實際金額填寫即可。3、企業當年發生的收入,成本,費用應在當年進行申報,不能跨年申報。企業發生的開辦費可以一次性計入費用,也可以分期攤銷計入費用進行申報。
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您好:貴公司取得的不征稅收入需要到稅務機關進行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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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回復 | 您好:貴公司如果要補報16年不征稅收入現在在稅務申報系統內應當是無法直接申報的,需要與當地稅務機關咨詢一下看怎么處理比較好。如果是國家補貼的不征稅收入原則應當不存在成本費用支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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