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有一家船舶燃油貿易企業和一家船運公司,其中共用了一家船用燃油的供應商,最近收到其提供給我們的《國家局稅總局發布的成品油消費稅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詢問是否可開渣油、瀝表、頁巖油、煤制油,(因為上述名目不在此次消費稅開征范圍內)我想問下的是:
1.對于我船運公司而言,我只消耗燃料油,實際消耗的是用這些名目加工后的燃料油,如果接受上述名目的發票是有哪些稅收風險?
2.對于燃料油貿易公司而言,我接受供應商油品后還需對外銷售,如果接受上述名目發票后是否對于后續開具發票的名目要求保持一致,如果開具燃料油銷售是否有其他稅收風險?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發票的開具要以真實業務為前提,否則購買方不得抵扣,開票方涉嫌虛開。
1.貴公司消耗的是燃料油,則只能取得燃料油發票,取得其他,稅收風險是不得抵扣。
2.如果貿易企業,不存在加工,您購買的什么名目,您開出的就是什么名目,否則屬于虛開。要受法律制裁。
提供以上供您參考,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