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
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營商環境和推進“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提升增值稅發票服務水平,營造更加規范公平的稅收環境,現將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公告如下:一、推行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
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時,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會自動顯示并打印在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中。
我的疑問是:對于我公司接收到的對方開具的發票稅收分類編碼不對的是否影響我公司的正常使用?(備注:其開具的稅率是正確的)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發票稅收分類編碼不對應退回重新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