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財稅〔2009〕29號中規定傭金的扣除,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如果服務協議(法人單位)中沒有約定收入金額或傭金不是按收入比例計算,那么是否可以不受收入5%限制而據實扣除。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按照財稅〔2009〕29號文件規定:
1.合同或協議中并無收入約定的,應按合同或協議實際執行中實現的收入確定傭金扣除限額;
2.按照銷售數量支付定額傭金的,應換算為實際銷售收入后,計算傭金扣除限額;
3.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收到客戶預存款項,凡不作為當期收入的,在計算傭金扣除限定時,不作為計算基數,待收入實現時再計入計算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