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收到省級政府籌建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補助100萬元,資金方式為補助,財務如何處理,稅務如何處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一、政府補助的稅務處理
1.增值稅處理
企業向政府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銷售應稅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屬于政府采購行為,企業應繳納增值稅,而政府補助是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的經濟資源,不屬于增值稅的征收范圍,不征增值稅。
PS: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因此,如果政府補助是明確補貼給購買方,無論是由購買方轉付給銷售方,還是為了便于補貼部門實際操作直接代購買方支付給銷售方,均應作為購買方的政府補助,對銷售方而言,則屬于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繳納增值稅。
2.企業所得稅處理
財稅【2008】151號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扣除。”
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
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如果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1)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3)企業能夠對該資金以及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凡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在5年內未發生支出且未交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政府補助會稅差異及納稅調整
1.應納稅收入的納稅調整
會: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分期確認損益;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按照應收金額或實收金額計量,一次性或分期計入營業外收入。
稅:以上兩類補助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均應于實際收到政府補助的當年確認收入,企業只需針對收入確認時間的差異作納稅調整即可。
2.不征稅收入的納稅調整
(1)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
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無論是按照應收金額計量,還是按實收金額計量,其一次性或分期確認的營業外收入作納稅調減處理,與之相應對的費用做納稅調增處理。
(2)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
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按實收金額計量,自相關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起,在該資產適用壽命內平均分配,分次計入損益。企業應將計入損益的金額作納稅調減處理,并對當期相關資產折舊、攤銷作納稅調整處理。資產折舊或攤銷調增金額以不征稅收入額為限。
無論是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還是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凡政府補助(遞延收益)已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如果從取得政府補助的次月起連續60個月(5年)未發生相關支出,也未交回補助部門,應于第61個月的當年將遞延收益一次性調增所得,為避免重復征稅,當年及以后期間將遞延收益結轉損益的金額應作納稅調減處理。以后期間發生的相關費用或相關資產折舊、攤銷額,允許在稅前扣除,不作納稅調整。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