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我有一個問題想請教老師:
我公司是國際貨運代理公司,從事貨物的運輸代理的,同一單業務,國內代理拖車運輸環節的我們開11%票,國際環節的代理服務我們按照國際貨代優惠政策開免稅發票。
然而,我們有一間分公司的地方國稅判定我們業務屬于混合銷售,所有按從高(11%)開票。我想請教,我們國際貨代業務屬于混合銷售嗎? 還是屬于兼營銷售?或者二者都不是?二間的區別在哪里?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三十九條 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四十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
1.混合銷售指的是貨物銷售進又涉及服務,因此,貴公司只是提供的服務,沒有涉及到貨物的銷售,不屬于混合銷售。
2.貴公司屬于兼營不同稅率的服務,應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建議貴公司在簽定合同時,就按不同稅率的服務項目分開簽定合同。
請依據以上文件與稅務機關溝通協調,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