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我想問一下;關于農副產品收購的問題:對于省內,縣市以外的農副產品是否可以開具收購發票(收購企業所在地的農副產品收購發票)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六條規定,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禁止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
因此,農產品收購發票不可以跨區域使用。
1、農業產品統一收購發票是指向農業生產者個人(不含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個體經營者)收購自產農業產品時,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的發票。
2、收購單位、個體工商戶填開收購發票時,必須在收購現場按規定時限、號碼順序就每一筆收購業務逐筆開具,填寫時應品名明確、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各聯次一次填開,并加蓋收購單位、個體工商戶的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收購發票一律不得按多個出售人匯總開具。
3、 收購發票一律不得跨縣(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