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1、2017年度補繳2016年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等,是否應更正申報2016年企業所得稅?還是直接在2017年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做納稅調減?相關文件依據?
2、對外捐贈,捐給慈善基金會,如何確定此慈善基金會屬于公益性組織?在哪里能查到?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文第六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號)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根據.財稅[2015]141號,一、為簡化工作程序、減輕社會組織負擔,合理調整公益性社會團體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程序,對社會組織報送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申請報告和相關材料的環節予以取消,即《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第六條、第七條停止執行,改由財政、稅務、民政等部門結合社會組織登記注冊、公益活動情況聯合確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并以公告形式發布名單。
因此,1.1.調整以前年度涉及損益的,需要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并調整相應年度的報數表,及更正相應年度的申報表,補繳稅款在2018年補交即可。文件依據是2012年15號公告。
2.您可以要本省的財政、稅務、民政的網站上查找名單。例如《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17年第10號》,京財稅〔2017〕904號等,各地省網站上都有。
提供以上供您參考,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