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前面已經咨詢過這個問題:公司員工報銷房租費,發票開具的是公司抬頭,合同也是跟公司簽訂,我得到的回答是不需要交個人所得稅。
但是現在地稅稽查要求我們繳納個所稅,請問這合理嗎?我要求稽查局出具具體的文件規定,他告訴我說是他們自己內部的政策請示,這可以作為交稅的依據嗎?如果地稅一定要我交的話,我能拿什么理由來拒絕呢,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這項業務應繳納個稅,雖然發票抬頭是公司名稱,但實際是為員工報銷的房租費,所以這項支出應并入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稅。在不與國家稅收法規相抵觸的情況下各地對稅收法規規定更詳細的政策文件。稅務機關可以以內部的政策規定作為交稅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