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情況一:我公司與A鍋爐廠結構分廠簽訂購銷合同,要求發票開給A鍋爐集團公司并由A集團公司付款,為此出具情況說明(蓋公章),這樣情況有涉稅風險嗎?情況二:現有A鍋爐廠經營部背書給我公司一票據,為此也出具了一個情況說明,此種情況有涉稅風險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1、分支機構不屬于獨立法人單位,貴公司與分公司簽訂合同后,發票全部開具總公司原則是可以的,貴公司只要按照規定交納了相關稅費原則是沒有問題的,可以要求總公司出具一份情況說寫明款則總公司支付,發票總公司要求開具給分公司即可。2、背書給貴公司一票據主要涉及到什么業務,如果第二個問題與第一個問題屬于一個業務肯定存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