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個人所得稅中偶然所得是怎樣界定的,公司內部員工發生的先進獎勵等能用偶然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嗎?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它偶然性質的所得。
因此,公司內部員工取得的先進獎勵不能適用偶然所得,屬于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按“工資薪金 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提供以上供您參考,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