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1、節能、環保和安全設備申請企業所得稅稅額式優惠政策時,當年購買的設備必須當年申請優惠嗎?如果當年購置當年申請的話,如果在基建期第一年申請下來,基建期超過5年,是不就不能抵頂經營期產生的所得稅了?根據財稅【2008】48號第一條:“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購置并實際使用列入《目錄》范圍內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可以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結轉,但結轉期不得超過5個納稅年度。”“可以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此句話中的當年是指申請當年嗎?
2、企業集團執行統借統貸政策時,賬務處理時需要有哪些原始單據?
3、2011年25號公告“ 第六條 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稅務機關說明并進行專項申報扣除。其中,屬于實際資產損失,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文件中提到的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是指已做賬務處理的損失嗎?如果為以前年度發生實際損失,是必須追補到實際發生年度扣除,還是在確認年度也可以扣除,不再追補?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這種情況稅收法規為進一步規定,請咨詢一下當地稅務機關,“可以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此句話中的當年是指申請當年。
2、企業集團執行統借統貸政策時,賬務處理時需要的原始單據應能夠證明業務的來龍去脈,應包括合同,付款單據,支付利息的單據等。
3、文件中提到的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是指未做賬務處理的損失嗎,如果為以前年度發生實際損失,應追補到實際發生年度扣除,不能在確認年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