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公司經營范圍為種子農作物種子生產、批發和零售。公司購買其他單位或科研院所的新品種,簽訂獨占實施許可合同(即公司不是該品種的品種權人),該品種是否享受企業所得稅免稅?依據是什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二、企業從事農作物新品種選育的免稅所得,是指企業對農作物進行品種和育種材料選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這些成果形成的種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產、初加工、銷售一體化取得的所得。
因此,貴公司享受免稅政策,需要有“從事農作物新品種選育的認定證書”,且符合2011年第48號第二條規定的,則可以享受免稅優惠,否則不能享受。
提供以上供您參考,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如果證書上不是貴公司的單位名稱,則是不可以享受優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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