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屬于工資薪金還是營業外支付?是否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的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