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根據國稅2018年1號公告規定:“外購、進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腦油、燃料油、潤滑油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成品油的,應憑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確認的成品油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以及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按規定計算扣除已納消費稅稅款,其他憑證不得作為消費稅扣除憑證”。我單位為生產加工企業,我單位外購的燃料油用于生產加工,要抵扣消費稅,請問老師根據文件規定:應憑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確認的成品油專用發票和稅收繳款書兩者必須都要有,還是只有其一即可?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依據文件規定專用發票和稅收繳款書兩者必須都要有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