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單位收到的會議費發票,應該注意哪些要點?備注欄要注意什么?報賬時有會議通知,能不能所得稅前扣除?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會議費證明材料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發票、支付憑證等。
《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286號)中會議費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會議費開支范圍包括會議住宿費、伙食費、會議室租金、交通費、文件印刷費、醫藥費等。前款所稱交通費是指用于會議代表接送站,以及會議統一組織的代表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稅總發〔2013〕12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家稅務局系統會議費管理辦法>的通知》中第十四條規定:“會議費開支范圍包括會議住宿費、伙食費、會議室租金、交通費、文件印刷費、醫藥費等。前款所稱交通費是指用于會議代表接送站,以及會議統一組織的代表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目前已廢止)第五十二條規定:“ 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會議費證明材料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
發票備注欄下方“銷貨單位(章)”,發票專用章應該蓋在此處,即備注欄。
根據以上規定取得的會議費的發票可以所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