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在建設國家建設項目,技術人員到市里開會,在外補助比住宿費低,在稅法上差旅費,補貼有上限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臨時到公司機構所在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大多數的企業或多或少都會發生,是一項常見的費用支出。
本文簡要解析一下有關差旅費的會計處理與所得稅的扣除問題,希望對大家能有所幫助。
一、差旅費的會計處理
差旅費核算內容一般來說包括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或者用餐費、市內交通費等項目。
常見的會計處理是:在差旅人員報銷費用時,借記“管理費用-差旅費”或“銷售費用-差旅費”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
對于差旅費的報銷管理應該注意以下事項:
1、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差旅費報銷管理辦法,可以參考財行[2013]531號中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來制定。
2、審核差旅出行的安排,是否根據通知填寫出差申請,經主管領導審批后方可出差,并可預借差旅費。
3、出差乘坐交通工具、住宿標準、用餐費用等,不得高于公司規定標準,住宿費應實行憑發票限額報銷的方法,并按照實際出差住宿天數計算報銷。如果經過上級領導允許帶車出差的,如實報支路橋費、油費等,不再享受差旅交通費報銷標準。
4、差旅費一般需要提供發票才能報銷,并且發票內容和出差內容相一致,如:時間、地點等。
5、差旅費報銷時效僅限于出差人員回公司后規定的數個工作日內(原則上不能超過每月財務結賬時間)進行組織報銷,逾期視為放棄或者給予處罰。
二、差旅費的所得稅處理
1、關于扣除限額問題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
“八、關于稅前扣除規定與企業實際會計處理之間的協調問題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并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支出,凡沒有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的,可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在目前企業所得稅的稅收法規規定中,并沒有對差旅費的扣除限額作出規定。因此,企業發生的差旅費支出,一般情況下,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沒有扣除限額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