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在三月份和四月份收到客戶貨款并且給客戶發貨完畢,但是未開具發票,也未在四月份做銷售收入,現在五月份客戶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票要求按17%稅率開,請問可以按17%稅率開具發票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從5月1日起”,指的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凡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適用原來17%、11%的稅率納稅,按照原稅率開具發票;相反,凡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5月1日之后的,則適用調整后的16%、10%的新稅率納稅,按照新稅率開具發票。
納稅人在稅率調整前已經按照原稅率開具發票的業務,在5月1日以后,如果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的,納稅人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如果因為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發票的,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然后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大白菜會計學堂提醒大家:這里沒有強調按套原稅率開具藍字發票,是因為有些情況下可能是預開的藍字發票,在5.1后重新開具的情況下,反而可以按新的稅率重新開具】。納稅人在稅率調整前沒有開具發票的業務,如果需要補開發票,也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