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關于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購進的設備器具單價不超過500萬,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如果當期收入還沒有當期購進的設備成本大(或相差不大)怎么計算成本?因今年環境污染管理,需重建生產線,設備投入比較大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財稅〔2018〕54號
一、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二、本通知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如果您公司按以上規定執行,收入大于成本,當月公司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