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提出如下問題:
不在同一縣市的連鎖藥店總分機構的帳務處理:分機構要每月在當地網上報稅,營業執照總分機構法人代表是同一個人, 總機構要如何處理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分機構則按銷售額申報納稅?還有總機構貨物移送分機構時及藥店銷售時,總機構的帳務處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分支機構不是獨立的法人單位,因此分支機構按照收入金額自行對流轉稅進行申報,企業所得稅應由總公司進行匯總,然后由總公司按照總、分機構總額進行申報,總、分機構再根據分配比例分別到當地稅務機關進行納稅。
分支機構的可以按照實際收入做內部收入的帳務處理。總機構應按照總,分機構收入總額進行帳務處理。
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
追問
總公司是一般納稅人,分支機構是小規模納稅人,如果分支機構每月當地稅務要求至少交增值稅1萬元,按銷售額也是達到這個數據,總公司對分支機構納稅這部分要如何做賬務處理。按稅法移送時是要做視同銷售的但是企業沒按此處理。那總公司在報稅時能否抵減分支機構已納稅金額。有何其他方法可避免重復納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分支機構如果在注冊地交納增值稅,一般企業所得稅是由總公司進行統一申報,然后由總公司和分公司分別按照分配比例到當地稅務機關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的,因此是不存在重復納稅。總、分機構只要按照分配比例進行企業所得稅申報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