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我公司從事黃金銷售業務,與百貨商店簽訂聯營合同,但經營范圍中只有:首飾零售。請問,需要變更范圍嗎?還有我公司現在只計提并繳納增值稅,沒有交納消費稅,有風險嗎?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不需要變更范圍。貴公司應繳納消費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4)財稅字第95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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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國務院批準,金銀首飾消費稅由生產銷售環節征收改為零售環節征收。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改為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
這次改為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僅限于: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以下簡稱金銀首飾)。
不屬于上述范圍的應征消費稅的首飾(以下簡稱非金銀首飾),仍在生產銷售環節征收消費稅。
對既銷售金銀首飾,又銷售非金銀首飾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將兩類商品劃分清楚,分別核算銷售額。凡劃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別核算的,在生產環節銷售的,一律從高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在零售環節銷售的,一律按金銀首飾征收消費稅。
金銀首飾與其他產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按銷售額全額征收消費稅。
二、稅率
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為5%。
三、納稅義務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金銀首飾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為金銀首飾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按本通知的規定繳納消費稅。委托加工(另有規定者除外)、委托代銷金銀首飾的,受托方也是納稅人。
四、納稅環節
納稅人銷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銀首飾(含以舊換新),于銷售時納稅;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金銀首飾,于移送時納稅;帶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銀首飾,于受托方交貨時納稅。
五、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納稅人銷售金銀首飾,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貨款或取得索取銷貨憑據的當天;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金銀首飾,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的當天;帶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銀首飾,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受托方交貨的當天。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批發與零售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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