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銀監會的這個通知,我是遼寧沈陽的企業,收到18.11.9日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出票人是河南省的企業,付款行是河南省的銀行,我到期了11.9日沈陽沈陽企業 委托銀行收款。我這種情況算跨省業務嗎?有違反銀監會的規定,有風險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銀保監辦發〔2018〕21號
本通知印發前已開展跨省紙質票據轉貼現、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業務的,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6個月內,可繼續開展相關業務,但應逐步壓降業務規模;自本通知印發之日6個月后,應停止開展相關業務,存量業務在合同到期后自然終止。
應該沒有問題。為了避免同風險請咨詢當地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