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公司經營范圍為種子農作物種子生產、批發和零售。公司準備用互聯網開展綜合化服務,包含種子銷售、肥料銷售、農業綜合服務等。
請問:1、農業在肥料銷售方面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是否減免,政策依據?
2、農業綜合服務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是否減免,政策依據?
3、企業通過互聯網開展上述經營,是否有關于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方面政策?政策依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增值稅和所得稅的優惠政策請參考以下文件規定,法規具有普遍適用性,互聯網經營也同樣適用這些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1〕113號
一、下列貨物免征增值稅:
1.農膜。
2.生產銷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銨以外的磷肥、鉀肥以及免稅化肥為主要原料的復混肥(企業生產復混肥產品所用的免稅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復混肥”是指用化學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鉀三種養分中至少有兩種養分標明量的肥料,包括僅用化學方法制成的復合肥和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稱摻合肥)。
4.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ㄒ唬⿵氖罗r、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八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ㄒ唬┢髽I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ǘ┢髽I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