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對于上市公司,在限售期內(nèi)的限售股股東利潤分配紅利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于自然人通過合伙企業(y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在限售期內(nèi),利潤分配時,是否可以按限售股股東一樣享受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優(yōu)惠政策?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上市公司股票分紅是統(tǒng)一交稅的,后來為了鼓勵股民們長線投資、價值投資,出臺了差別化交稅的政策,基本原則就是股票拿的時間越長,獲得分紅時交的稅越少;再后來,又加大了優(yōu)惠力度,拿的時間長取得的分紅干脆免稅了。(現(xiàn)在只講有效的政策)
有效的政策核心就三條:
1、股票持股時間超過一年,分紅免稅;
2、股票持股一個月以上到一年之間,分紅減半交稅;
3、股票持股一個月以內(nèi),分紅全額交稅;
注意:這個政策的最終文件依據(jù)是《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別參照之前的老文件了。
還有幾條重要的規(guī)定也是必須要知道的:
1、新三板的股票分紅和上市公司股票分紅政策是一樣的;
2、如果持有的是限售股,要看分紅時間:在解禁前分紅的,不考慮持有時間,就按以前的文件規(guī)定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在解禁后分紅的,從解禁日開始算持有時間。從理解上,就把限售股解禁當做新買到股票就好了;
自然人通過合伙企業(y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分配個稅可以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shù)囟悇諜C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