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個人手機因公需要產生的電話費,如果公司以工資方式發放給個人,是否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是否有相關文件?扣除標準等...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如果是以補貼形式發放,要與當月工資合并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是個人提供發票,以報銷形式發放,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地方稅務局審查個人所得稅的時候,對這部分也是這樣認定的。
通訊費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
《地方稅務局關于對公司員工報銷手機費征收個入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規定:
一、單位為個人通訊工具(因公需要)負擔通訊費采取金額實報實銷或限額實報實銷部分的,可不并入當月工資、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單位為個人通訊工具負擔通訊費采取發放補貼形式的,應并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如果當地沒有規定公務費用的標準,如果企業能夠證明報銷的通訊費均是用于公務的,可以不征個人所得稅。
1、必須要有發票憑證,應該還要求員工提供通訊公司開具的通訊費大類的明細賬單。如果遇到稅務稽查,企業無法提供相關憑證證明該費用的實質,是會被直接要求并入員工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另外,如果將通訊費作為補貼直接打入員工的銀行卡工資或直接發放現金的(即非報銷形式),也要計征個人所得稅。
2、公司內部補貼制度在制定時應考慮到不可能全部員工都有公務所需,不同部門員工的公務所需是有差別的。
北京市規定每人每月通訊費扣除標準為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