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為制造業,制造的設備賣到外地,并在當地安裝調試。但有時會請人搬運、拆卸發生的相關人工費,由于對方不愿意開票,開不到票。應該怎么操作呢?之前我司是和對方個人簽了個臨時用工的合同,按天計費。金額平均在2000左右。1、我們是否需要對方開具勞務費發票?2、如果實在開不到,能如何操作?3、該類人工費是屬于工資薪金還是勞務報酬?4、個稅是按何標準繳納?由公司承擔還是個人承擔呢?5、有沒有相關規定,金額達到多少要求必須開具勞務費發票?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五十條 增值稅起征點幅度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
起征點的調整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根據國稅(2012)15號公告的有關規定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列入工資薪酬在稅前扣除。
如果企業與季節工、臨時工未簽訂勞動合同,季節工、臨時工不屬于企業聘用的員工。季節工、臨時工為企業提供勞務,屬于提供營業稅應稅行為。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企業應取得發票。
因此,1.如果企業與臨時工簽定了勞動合同,則以工資列支,不需要開具勞務費發票。
2.屬于工資薪金還是勞務報酬,要看貴公司與對方簽定是什么合同,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
3.如果工資形式,按工資薪金的標準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工資個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工資薪金所得 -“五險一金”-扣除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如果勞務報酬形式,按勞務報酬的標準代扣代繳,a、勞務報酬 按次計算,800以下免稅,800-4000 扣除800后20%計算4000以后扣除20%后再按照20%稅率,b、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1-20%)*20% c、每次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的: 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1-20)*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超過20000-50000的部分,稅率30%,速算扣除數2000 超過50000元的部分,稅率40%,速算扣除數7000
4.按勞務報酬的,超過附件1第五十條規定的標準的,需要開具勞務費發票。
提供以上供您參考,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