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接受境外非居民企業倉儲服務,倉庫地點在境外,并與其簽訂倉儲合同。今年5月稅務局在稽查時,因我司業務人員誤將該業務解釋為不動產租賃,故稅務局認定該項服務為不動產租賃服務,收入的性質為租金。《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租金收入,以收入全額繳納所得稅,故我司需代扣代繳所得稅。同時需代扣代繳增值稅。最后,稅務局擬對我司進行處罰,讓我司以接受境外不動產租賃服務,補交應代扣代繳的所得稅和增值稅,并支付滯納金。請問有什么辦法能夠進行補救,讓稅務局認可該項服務為倉儲服務。如果是倉儲服務,是否不用向非居民企業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增值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
(三)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細則》第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三)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六)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
一、銷售服務
銷售服務,是指提供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建筑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
(六)現代服務。
現代服務,是指圍繞制造業、文化產業、現代物流產業等提供技術性、知識性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商務輔助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
4.物流輔助服務。
物流輔助服務,包括航空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場站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倉儲服務和收派服務。
(6)倉儲服務,是指利用倉庫、貨場或者其他場所代客貯放、保管貨物的業務活動。
因此經,倉儲服務屬于現代服務,屬于現代服務收入,不是租金收入,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發生在中國境外的倉儲服務是不用繳納增值稅和所得稅的。
提供以上供您參考,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