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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回復 | 稅率按受托方的稅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發(fā)《國務院辦公廳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的解釋的復函》的通知 國稅函〔2004〕420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3-31 字體: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局內各單位: 現(xiàn)將《國務院辦公廳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的解釋的復函》(國辦函〔2004〕23號)轉發(fā)給你們。根據(jù)國務院辦公廳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解釋的精神,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人同時也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人。請你們結合本地情況認真貫徹執(zhí)行,進一步加強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管理。 附:國務院辦公廳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的解釋的復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