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
您好!
我公司為一家在香港上市公司 ,今年獎勵發放企業員工期權,請問老師,員工取得期權后,如何繳個人所得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第一條規定,員工接受雇主(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權,凡該股票期權指定的股票為上市公司(含境內、外上市公司)股票的,均應按照財稅[2005]35號文件進行稅務處理。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第二條關于股票期權所得性質的確認及其具體征稅規定第二款規定,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施權價)低于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下同)的差額,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員工行權日所在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應按下列公式計算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
對于授權時即約定可以轉讓的情況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第六條規定執行。部分股票期權在授權時即約定可以轉讓,且在境內或境外存在公開市場及掛牌價格(以下稱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員工接受該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時,應作為財稅[2005]35號文件第二條第(一)項所述的另有規定情形,按以下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一)員工取得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屬于員工已實際取得有確定價值的財產,應按授權日股票期權的市場價格,作為員工授權日所在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并按財稅[2005]35號文件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員工以折價購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權的,可以授權日股票期權的市場價格扣除折價購入股票期權時實際支付的價款后的余額,作為授權日所在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
(二)員工取得上述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后,轉讓該股票期權所取得的所得,屬于財產轉讓所得,按財稅[2005]35號文件第四條第(二)項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三)員工取得本條第(一)項所述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后,實際行使該股票期權購買股票時,不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請貴公司參考以上來計算個人所得稅。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