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委托加工白酒,受托方收回后以高于組成計稅價格對外銷售,委托加工環節由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及附加是記入委托加工成本,還是記入應交稅費借方。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委托加工白酒,受托方收回后以高于組成計稅價格對外銷售,委托加工環節由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及附加應記入委托加工成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第四條 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于納稅人銷售時納稅。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準予按規定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