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
甲公司2009年以1.5個億拍了一塊地,拿地時另附加條件是房屋建成后,甲公司必須無償向當地政府提供部分開發的房屋供政府做安置之需,假設甲公司向政府提供的安置房成本價為5000萬元,當時市價為1個億。
請問倘若該業務發生在營改增前,甲公司應交哪些稅?計稅基礎是多少?有什么政策依據?
倘若該業務是發生在應該增后呢?,甲公司應交哪些稅?計稅基礎是多少?有什么政策依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營改增前請參考一下文件規定,應繳納營業稅,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開發回遷安置用房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4-01-08
字體: 【大】 【中】 【小】
現將納稅人開發回遷安置房有關營業稅問題明確如下:
納稅人以自己名義立項,在該納稅人不承擔土地出讓價款的土地上開發回遷安置房,并向原居民無償轉讓回遷安置房所有權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五條之規定,視同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其計稅營業額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予以核定,但不包括回遷安置房所處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價款。
本公告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前未作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1月8日
營改增后,未出臺新的政策文件,參考以上文件,應繳納增值稅及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