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2017年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現在收到科技廳獎勵金10萬元,請問,這筆款是否屬于不征稅收入?是否繳納所得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
一、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因此,企業要依據撥款情況來判斷是否符合以上不征稅收入的條件,符合則不用繳納所得稅,不符合需要繳納所得稅。
提供以上供您參考,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