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方投資一家企業股權在50%以上,從2012年-2016年投資的公司連續發生巨額虧損,從2012年開始已不在經營,并通過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審計報告,2016年的匯算清繳時我們可以依據財稅2009年57號文第六條第二款確認損失嗎?我方還需要提供什么依據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可以依據財稅2009年57號文第六條第二款確認損失,應出具審計報告,被投資企業的停業證明,還應取得稅務機關的認可。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9〕57號
六、企業的股權投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股權投資,可以作為股權投資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被投資方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的;
(二)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且無重新恢復經營改組計劃的;
(三)對被投資方不具有控制權,投資期限屆滿或者投資期限已超過10年,且被投資單位因連續3年經營虧損導致資不抵債的;
(四)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過3年以上的;
(五)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