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存貨存在以下兩種損失:1、因暴雨存貨被雨水浸泡造成的損失。2、因暴雨存貨受潮而霉爛變質造成的損失。這兩種原因造成的損失在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上應如何處置?如果某項存貨的損失占該項資產的10%以上或增加虧損10%以上,是否必須有專業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或專項報告?關于專項報告,我咨詢了本地稅務師事務所,他們說根據稅總函[2016]407號中的規定,已取消企業稅前彌補虧損和財產損失的鑒證, 如果真是這樣,企業在作所得稅稅前扣除資料的時候是不是就不需要專業機構的專項報告了,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稅總函[2016]407號是停止稅務師承辦這項業務,對于企業來說,如果損失金額較大,還是應當聘請中介機構出去鑒證意見。這兩種原因造成損失的存貨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應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能夠提供以下文件規定的證明材料,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執行《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有關規定的通知
稅總函[2016]407號 2016.8.14
稅總函[2016]38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開展嚴禁稅務人員違規插手涉稅中介經營活動專項治理自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進一步貫徹國務院第91次常務會議將“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審批”調整為“需要進一步改革和規范的其他事項”中“具有行政登記性質的事項”的精神,稅務總局正著手制定《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和監管辦法(試行)》,以加強對涉稅專業服務的事中事后監管;同時,為進一步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通知》(國辦發[2015]31號)的有關規定,稅務總局正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部門規章對涉稅專業服務事項進行全面清理。
鑒此,稅務總局研究決定:從發文之日起,暫停執行《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4號)第二十三條“注冊稅務師可承辦下列涉稅鑒證業務:
(一)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的鑒證;
(二)企業稅前彌補虧損和財產損失的鑒證;
(三)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局規定的其他涉稅鑒證業務”的規定,待《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和監管辦法(試行)》出臺后,按照新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8月14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25號
第二十七條 存貨報廢、毀損或變質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殘值及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存貨計稅成本的確定依據;
(二)企業內部關于存貨報廢、毀損、變質、殘值情況說明及核銷資料;
(三)涉及責任人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說明;
(四)該項損失數額較大的(指占企業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下同),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9〕57號
十、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與存貨損失一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因暴雨造成的損失不能確定就是自然災害所造成的,如果在雨季,防護措施得當可能就不會造成損失,所以這種情況還是以當地稅務機關的認定為準,請咨詢一下當地稅務機關,謝謝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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