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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回復 | 出售建筑物的增值額等于收入減掉扣除項目。 扣除項目按以下情況分別來確定 : 轉讓舊房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如何確定,應區分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能提供舊房及建筑物評估價格的情況: 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是指在轉讓已使用的房屋和建筑物時,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價格。 1.關于土地款、舊房評估價估的扣除規定 依據財稅[1995]48號第十條規定:轉讓舊房的,應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作為扣除項目金額計征土地增值稅。對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未支付地價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價款憑據的,不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2.關于契稅的扣除規定 依據財稅[1995]48號第十一條規定 對于個人購入房地產再轉讓的,其在購入時已繳納的契稅,在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中已包括了此項因素,在計征土地增值稅時,不另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 3.關于評估費的扣除規定 依據財稅[1995]48號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時因計算納稅的需要而對房地產進行評估,其支付的評估費用允許在計算增值額時予以扣除。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九條規定的納稅人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等情形而按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征收土地增值稅所發生的評估費用,不允許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予以扣除。 4.關于印花稅的扣除規定 依據財稅[1995]48號第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規定允許扣除的印花稅,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印花稅。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其繳納的印花稅列入管理費用,已相應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允許扣除在轉讓時繳納的印花稅。 第二種、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情況: 根據財稅字[2006]21號文件的第二條規定,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按以下原則扣除: 1.關于土地款、舊房評估價的扣除規定 購房發票所載金額(實際上包含了《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中第六條的“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以及“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兩部分。 2.加計扣除金額的規定 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計算扣除項目時的“每年”按購房發票所載日期起至售房發票開具之日止,每滿12個月計1年;超過1年,未滿12個月但超過6個月的,可以視同為1年。 3.關于契稅的扣除規定 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準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得作為加計5%的基數。 因此,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舊房轉讓,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的計算公式=發票所載金額×[1+(轉讓年度-購買年度)×5%])+與房地產轉讓有關稅金(包括轉讓舊房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契稅以及教育費附加,必須提供相應的完稅憑證)+與房地產轉讓有關費用。 第三種、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情況: 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情況,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5條的規定,實行核定征收, 貴公司要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來確定是評估還是核定征收。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