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一家食品制造企業。本年7-8月通過外部人力資源公司從大中院校招聘一批學生工,并與學生工簽訂《實習協議》,其中規定:我公司按每天出勤向學生工提供實習工資(含加班工資)和餐補,雙方不存在勞動用工關系,我公司不為學生工繳納社會保險,但我公司為其購買人身意外保險。
疑問:我公司通過網銀直接支付學生工的實習工資,是否必須適用“勞務報酬”項目代扣個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八條 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
十九、關于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的區分問題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后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
參考大連地稅:
問題:實習生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還是按勞務報酬所得?
答復:企業支付給實習生的報酬,應當根據企業與實習生簽訂的具體合同條款和實際實習方式判斷適用的所得項目。
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同實習生簽訂合同。只要受雇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且合同期間受雇者在用人單位全日制工作,企業支付給實習生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申報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否則,單位為實習生支付的收入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申報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支付給實習生的報酬,如果企業與個人存在雇傭關系,實習生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如果不存在雇傭合同,則按“勞務報酬”征收個人所得稅。應當根據企業與實習生簽訂的具體合同條款和實際實習方式判斷適用的所得項目。
因此,個人理解實習生與企業之間存在雇傭關系,應當按“工資薪金”項目代扣代繳個稅,具體處理以當地稅務機關的規定為準。
提供以上供您參考,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