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問題:
甲乙雙方聯合投資開發礦權,共同出資,我方是甲方。<其中有財政資金,已經免稅減除,事業資金無免稅沒有扣除)>,此項投資按照約定比例投資。乙方組織生產。聯合勘察結束后,該項目出售。出售方為乙方。出售后款轉入乙方,乙方開具發票(增值稅,附加,所得稅),并繳納了各項稅金(增值稅,印花稅,各項附加,所得稅)然后乙方根據各自所占比例,分配轉讓收入,此時甲方是否還要涉及納稅問題?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企業所得稅法暫行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四項關于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收入確認問題規定如下: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所得稅法中關于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收入確認時間為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與會計上按權益法確認投資收益的規定是不同的。
對于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按照稅法規定的時間確認投資收益后,其企業所得稅處理,詳見以下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暫行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根據上述規定,居民企業投資于境內其它居民企業,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的,其從被投資方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為免稅收入,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