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善意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認定情況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請參考以下文件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0〕187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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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接一些地區反映,在購貨方(受票方)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是銷售方虛開的情況下,對購貨方應當如何處理的問題不夠明確。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專用發票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且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不以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論處。但應按有關規定不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稅;購貨方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應依法追繳。
購貨方能夠重新從銷售方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出的合法、有效專用發票的,或者取得手工開出的合法、有效專用發票且取得了銷售方所在地稅務機關已經或者正在依法對銷售方虛開專用發票行為進行查處證明的,購貨方所在地稅務機關應依法準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出口退稅。
如有證據表明購貨方在進項稅款得到抵扣、或者獲得出口退稅前知道該專用發票是銷售方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3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0〕182號)的規定處理。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