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一個房地產公司,先行預收了車位銷售款,但是我公司的車位銷售預售許可證一直沒有辦理下來。
根據《營業稅實施細則》第24條規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12條所稱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項。
我公司目前不具備銷售不動產的條件,請問是否滿足營業稅的納稅義務時點?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營改增”前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到預收款當天開具發票并產生納稅義務。
“營改增”后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對于您公司這種情況收到預收款按以上規定處理,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