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是一家臺資制造企業,臺灣母公司派過來幾位臺籍領導,請教一下,他們在臺灣母公司的收入也都要全部申報嗎?如果在臺灣還有別的零星收入,我沒有及時申報,會有什么風險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1、外籍個人居住時間不超過90天或183天納稅義務(非居民納稅義務人):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工作不超過90日或在上述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183日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中國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該雇主的中國境內機構、場所負擔的工資薪金部分,免予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僅就來源于中國境內并且是由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來源于境外所得不屬于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
2、外籍個人居住時間超過90天或183天但不滿1年納稅義務(非居民納稅義務人):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工作超過90日或在上述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日的個人但不滿一年的個人,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境內、外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來源于境外所得不屬于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
3、外籍個人居住時間滿1年但不超過5年納稅義務(居民納稅義務人):
在中國繳納無住所但在繳納居住滿1年而不超過5年的個人,其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由中國繳納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國境外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對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只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即對來源于境外的由境外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部分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另外,臨時離境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僅就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報納稅;對在1個月中既有中國境內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也有在臨時出境期間由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工資薪金所得的,應合并計算當月應納稅,并按稅法規定的期限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4、外籍個人居住時間超過5年納稅義務(居民納稅義務人):
外籍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滿5年,是指個人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滿5年,即在連續5年中的每一納稅年度內均居住滿1年。外籍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滿5年后,從第6年起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應當就其來源于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申報納稅。
請根據以上規定進行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