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煤炭行業資源稅有什么優惠?如果賣煤的同時提供裝卸服務,發票分開開,是否合適?有什么稅務風險?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煤炭資源稅的減稅、免稅,應嚴格按照財政部《關于對煤炭實行從量定額征收資源稅的通知》的規定辦理,并有如下補充規定:
1.國家統配煤礦及省屬國營煤礦之新投產礦井,從投產之日起,給予適當的減、免稅照顧:(1)年生產能力在30萬噸以下的(含30萬噸),第一年免征,第二年減半征收;(2)年生產能力在30萬噸至120萬噸的(含120萬噸),第一、二年免征,第三年減半征收;(3)年生產能力在120萬噸以上的,第一、二、三年免征,第四年減半征收;(4)減免稅期滿后個別仍有困難的,按稅收管理權限經審查批準后減稅。
2.對開采經國家煤炭主管部門批準報廢礦井的邊角殘煤者,減半征收資源稅。
3.煤炭資源稅的減免稅權限,除另有規定外,納稅人因特殊情況需要減稅、免稅的,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查核實后,一律報國家稅務局審批。
4.考慮到目前煤炭價格還沒有完全理順,部分統配礦按規定的稅額納稅有一定的困難,決定對這些企業實行臨時減稅(具體減稅額度見附表),待煤炭調價后恢復征稅。
賣煤的同時提供裝卸服務發票可以開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