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果品種植企業,果品都是客戶來了園區自行采摘銷售的,為了吸引更多游客 ,銷售果品的同時,我們定期還會做一些活動,當然也會采購一些礦泉水在做活動時銷售,現在想問:按農產品銷售和礦泉水銷售額合計數來計算是否可享受月3萬,季度9萬的稅收優惠,還是只按應稅項目(礦泉水)銷售額為標準來計算是否享受月3萬,季9萬的稅收優惠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財政部印發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的通知》(財會〔2013〕24號)
小微企業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稅,并確認為應交稅費,在達到財稅〔2013〕52號文件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將有關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農產品銷售和礦泉水銷售額合計數來計算是否可享受月3萬,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