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尊敬的老師:
您好!
我公司是一家從事車輛制造的企業A,今欲在異地(跨省市)設立一個生產車間B,稅務如何處理?
我看企業所得稅是企業注冊地繳納,增值稅是經營地繳納。
那么,請問按稅法規定,生產車間的貨物發貨到注冊地,這樣的話,生產車間需繳納增值稅,并開發票給注冊地。這樣的話,由于生產車間沒有進項抵扣,是否就存在增值稅多繳納的情況。
畢竟,日常采購、設備購買、廠房建設均以母公司名義操作的,這些進項是否都應該在注冊地繳納。
從操作來看,可能企業自身費用上升比較大 。
特此申請
謝謝您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1、可以在當地注冊一個分支機構即可。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屬于視同銷售行為,貴公司在稅收籌劃時應合理開具進項稅額發票抬頭,以免出現有銷售業務無抵扣發票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