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某單位在基建期(新建)交納了土地出讓金后,收到了地方財政的返還款,當時雙方簽了一份協議,規定了該筆資金的用途,為基礎設施配套費。以后年度,財政又補充了一個專用專用的文件,財政也有相應的管理辦法,但當時賬務處理作為了遞延收益,其他未單獨核算,當年也未做不征稅收入申報。該遞延收益在基建結束后,開始按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攤入當年收入。問題1.稅務局認為財政的文件為后補的,同時文中明為土地出讓金返還而非財政補貼,同時未單獨核算,未做不征稅申報等理由,要求補稅,需要做哪些補償手續才能讓其認同不征稅收入呢?2.由于返還款收到時為基建期,各項支出均為基建成本,如作為征稅收入,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可否與財務賬務處理時間一致,適用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在項目投產后,分期確認呢?項目投產后是連年虧損。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財稅[2011]70號文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對這三大條件主要掌握三個\"要\":一是要有資金撥付文件,但必須是由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下發的帶有文號的文件,且文件中必須明確規定了資金的專項用途;二是有具體的管理辦法或要求,即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針對該資金有專門的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三是要單獨核算,即企業對相關資金的收入及支出必須單獨設立明細賬進行核算,清晰反映對收入和支出的核算情況。但是,在日常實務中,一些企業往往缺少三大條件中的一條,或其中一條不符合要求,如缺少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或僅是在資金撥付文件中附帶提出簡單的資金管理辦法或要求,或企業對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未單獨核算或未全部單獨核算等。從財稅[2011]70號文可以看出,不僅三大條件缺一不可,而且也不可以簡化或篡改,同時還必須遵循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文解讀所規定的:\"如果企業管理條件或其他原因,無法達到財稅[2011]70號文規定管理要求的,應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由此可見,凡是有不征稅收入的企業必須嚴格按照財稅[2011]70號文的規定對不征稅收入進行規范的處理和管理,特別是必須做到并做好對不征稅收入收支情況進行單獨的會計核算。
征稅收入可以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
一是總額法,將收到的補助款記入“遞延收益”,然后隨著折舊慢慢記入“其他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