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1、集團公司及下屬集團公司,能以兩個集團公司做統借統還業務嗎?
2、統借方為集團核心企業或集團內財務公司兩種統借模式的主要區別?集團內的財務公司要求為獨立法人的嗎?
3、集團內核心企業的非全資子、孫公司貸款是否也符合統借統還政策?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統借統還業務,是指:
(1)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并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
(2)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后,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并分撥資金,并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工商企字〔1998〕第59號)所規定的條件來判別:企業集團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企業共同組建而成的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企業集團應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企業集團登記證》,企業集團本身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名稱可以在宣傳和廣告中使用,但不得以企業集團名義訂立經濟合同,從事經營活動;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至少擁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冊資本總和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
因此,1.符合工商企字〔1998〕第59號規定的企業集團才可以適用統借的政策。
2.核心企業和財務公司是沒有區別的。財務公司要求是獨立法人。
3.企業集團中的非獨立核算子、孫公司屬于企業集團下屬企業,如整個集團符合企業集團定義,則借給子、孫公司的借款是可以適用此政策的。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