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一、背景資料:
(一)、A公司(非上市,有限公司,注冊資本5000萬人民幣)有股東:1、李先生30%,2、王先生20%,3、深圳市甲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20%(簡稱“甲企業”,這個公司里面合伙人都是A公司高管,李先生與王先生也是其中合伙人),4、其他基金公司30%(專業基金公司,有限合伙,自然人)
(二)、B公司(上市公司),在今年4月經過證監會批準通過對A公司股東增發股份合計30億,然后并購A公司,A公司就成了B公司的全資子公司,然后A公司原有四個股東持有B公司的股票了。
(三)A公司原有股東怎么繳個稅?按什么稅目繳?怎么計算?有法規條款嗎?因為沒有拿現金是否可以分5年嗎?我的手機:13925297686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A公司原有的自然人股東按股權轉讓繳納個稅,稅率20%。公司股東的轉讓所得并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合伙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應并入生產經營所得,按先分后稅的原則,由股東按經營所得繳納個稅。這種情況未規定可以分期繳稅,建議在咨詢一下稅務機關,謝謝合作。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5〕41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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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個人投資,經國務院批準,將在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的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稅政策推廣至全國。現就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于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減除該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于非貨幣性資產轉讓、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三、個人應在發生上述應稅行為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交易過程中取得現金補價的,現金部分應優先用于繳稅;現金不足以繳納的部分,可分期繳納。
個人在分期繳稅期間轉讓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權,并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優先用于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
五、本通知所稱非貨幣性資產,是指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股權、不動產、技術發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貨幣性資產。
本通知所稱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包括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設立新的企業,以及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參與企業增資擴股、定向增發股票、股權置換、重組改制等投資行為。
六、本通知規定的分期繳稅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對2015年4月1日之前發生的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尚未進行稅收處理且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期限未超過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內分期繳納其應納稅款。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3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
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
第五條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三)轉讓財產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