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擬于2018年9月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2009年1月1日前購進)一批,購買方提出需由我公司開具1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請問:
1、我公司開具1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有何稅務風險?
2、購買方能否憑此發票進行抵扣?有何稅務風險?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第五條規定,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中“可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修改為“可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購買方能否憑此發票進行抵扣。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