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公司去年認繳A公司股份90%、現金實繳50%、100萬(A公司注冊資本200萬)。另一股東認繳A公司10%股份現金全部繳納。A公司去年利潤60萬未分配。同時去年認繳B公司股份90%、現金實繳80%、240萬(B公司注冊資本300萬)。另一股東認繳B公司20%股份現金全部繳納。B公司去年利潤為負10萬。現在公司想將持有的A、B兩公司的股權轉讓給第三方。問:轉讓A公司的股份是按認繳的90%還是實繳的50%?轉讓價格能不能按實繳金額100成交?按100萬簽協議稅務會不會認定收入應為股權對應的價值(300+60)/60%*50%=300萬、應交所得稅為多少?同時轉讓B公司股權能不能按232萬成交?(減去虧損)轉讓B公司股權虧損能不能與轉讓A公司的盈利對減后交所得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轉讓A公司的股份按實繳的50%。轉讓價格不能按實繳金額100成交,股權的價值有多種評估方法,應經稅務機關認可,股權轉讓所得應并入應納稅所得額一并繳納所得稅。轉讓B公司股權也是同樣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