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們公司是零部件生產制造企業,月末跟客戶的對賬時間是25號,25號以后發到客戶的貨物都是做無票收入。跟客戶只有基本交易合同,規定付款時間為收到我公司開具發票后的次月付款。每次交易沒有具體的交易合同,只有訂單,這種情況下25號以后發出去的貨物需要做無票收入嗎?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了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后發生納稅義務的時間。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分為以下幾種情況:(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3)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7)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納稅人進口貨物,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貴公司如果有合同,且合同中約定了收款日期,貴公司可以按照第四條的規定確認收入時間。